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10·22”冬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動會議精神和南陽市文明城市創建、大氣污染防治等中心工作部署,嚴厲打擊各類突出交通違法行為,持續改善道路通行秩序,創造安全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經河南省南陽市公安局黨委研究,決定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春節,在全市范圍內部署開展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百日行動。(校車)
2019年11月7日15時35分許,河南省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十一勤務大隊民警劉國全、張自強在S231省道皇路店段巡邏時,發現一輛中型客車竟然掛了一個小型汽車號牌,且沒有懸掛前號牌,車玻璃遮陽膜一片漆黑,十分可疑,執勤民警立即對該車攔截檢查。
一打開車門,民警就發現車廂內擠滿了孩子,嚴重超員,經過清點,核載15人的客車一共載客27名(其中25名為幼兒),經過進一步對比,民警發現該車懸掛號牌與機動車登記信息不符,懸掛的的車牌登記信息為一輛紅色昌河面包車,涉嫌使用其它車輛機動車號牌,而該車是銀灰色的依維柯車,已達報廢標準。
經訊問,該車系皇路店鎮鄭莊村某幼兒園的校車,日常專門從事接送該幼兒園學生業務,目前駕駛員王某和該園負責人陳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使用其它車輛機動車號牌、駕駛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三項違法行為,被依法刑拘,等待他們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超員的危害:
1、超員載客會造成車輛過重,制動性能降低,制動距離延長。
2、超員載客往往使乘車人不能在車輛設定的座位就座,人員擁擠,一旦發生事故,加大了乘客逃生難度,容易引發群死群傷的嚴重后果。
3、超員車輛由于擁擠,還容易擋住右邊的后視鏡,影響駕駛員對周邊情況的觀察,人為造成盲區,不利于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