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國就頒布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但自2012年起我國依然發生了數十起重大校車事故,而且據調查在我國農村地區依然有大量的幼兒園在使用違規校車。雖然我國針對校車安全頒布了相應的安全條例,但安全條例發揮的作用似乎并不明顯,尤其是在農村地區。
校車安全條例中明確了地方政府、學校、校車駕駛員、校車照管員以及校車生產企業等各部門的責任。在履行自己的責任方面,校車生產企業做的比較好,因為目前為止還沒有出現標準校車質量不合格的問題,而且宇通也率先完成了校車正面碰撞的安全測試。
在政府方面,有一些地區做的相對較好,及時出臺了校車的補貼政策,并且加強了對違規校車的監管和處罰。但依然有一些地區的基層政府無視“黑校車”的存在,并沒有采取有效地措施來解決校車問題。校車安全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而實際上這些地區在發生校車事故后,這些瀆職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理。
地方政府沒了壓力,對于本地區的“黑校車”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并沒有進行嚴格的查處。如果能夠把校車作為政府考核的一部分,加強對基層政府部門的監督,地方政府或許能夠加強對校車的監管,減少校車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