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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下稱《辦法》)。本《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多部門共同管理
《辦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政府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構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本辦法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相關職責。
使用校車取得校車使用許可
《辦法》指出,要想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2.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3.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校車安全檢查更加到位
《辦法》指出: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后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校車標牌有效期不得超過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校車標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應當與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
駕駛校車應符合六個人條件
《辦法》指出,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2.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分記錄;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4.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無犯罪記錄;6.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在一般道路校車不能超過時速60公理
《辦法》規定,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校車不合規將重罰
《辦法》規定,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